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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储备土地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
发布时间:2014-10-20 22:49:29   作者:张海洋   点击: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办法》所称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根据《办法》,下列土地可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土地;省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土地;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办法》规定,根据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土地的性质和取得方式,由省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程序,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记者 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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