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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发布时间:2014-11-3 12:06:08   作者:佚名   点击:

  原标题: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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