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榄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刘淑英昨过堂
小榄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镇长助理刘淑英2006年至2013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6名行贿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29195.69元。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多次收取贿赂款
根据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在2006至2013年间,刘淑英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6名行贿人贿送的财物。其中,最大的一笔为收受工程建筑商杨某山贿送的财物约392万元。2006至2013年,刘淑英利用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标中帮助杨某山(另案处理)顺利中标,并非法索取、收受杨某山贿送的现金、家用电器、装修款及购房款等贿赂财物约392万元。同时,在2008至2013年间,刘淑英以同样的手段帮助工程建筑商苏某明(另案处理)顺利中标,共收受其贿送的财物101多万元。
在2010年至2012年间,刘淑英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唐某燕(另案处理)贿送的4万元,并对该公司下属的小榄镇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关照。
此外,在2006至2013年间,刘淑英还分别收受工程建筑商何某标(另案处理)贿赂款35000元,中山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宋某清(另案处理)贿赂款11万元,以及中山市榄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斌(另案处理)贿赂款41万元。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淑英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昨天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没有宣判,案件将择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