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11月26日讯 (唐海奎)然而,四川省营山县一名男子以为喝酒后骑摩托不算酒驾,故而明明喝了酒,还骑着摩托淡定地从交警面前经过,当即被逮个正着。由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好,11月24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从轻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所谓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20-80毫克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驾驶机动车,则构成醉驾。
男子章某某今年37岁,初中文化,是营山县朗池镇的一名农村电工。2014年11月10日晚,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从营山县黄渡镇回营山县城。当行至营山县复兴桥路段时,他发现有交警在检查酒驾后,觉得自己应该没有问题,骑着摩托准备从交警面前经过。因其脸泛红光,貌似酒后驾车,被执勤警察拦住询问。很快,章某某承认了自己系酒后驾车的事实。
经鉴定,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18日,检察机关指控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章某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没有异议,称“被挡获前,我以为酒后开四个轮子的汽车才算酒驾,摩托车只有两个轮子,喝点酒开一开问题不大。通过在看守所里学习法律法规,我晓得了酒后驾驶摩托也是违法行为,醉酒后开摩托,逮住还要遭判刑。”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在道路上故意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该院根据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