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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有标准
发布时间:2014-12-2 15:12:27   作者:张海洋   点击:

  日前,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总户数低于一千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总户数超过四千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米。国家、海南省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口部分社区没有居委会,居民办事很不方便。记者了解到,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其服务场所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解决:属单位型社区的,由单位按照标准解决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单位特别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属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或者因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移交地方管理的社区,服务对象主要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由企业解决或者由企业在移交地方管理时一次性按照标准解决相应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企业特别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办法》,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者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使用性质。  □记者 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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