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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消费者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4-12-22 19:40:31   作者:张海洋   点击: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第一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20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主题为“中国民法典法典化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走向”。与会者就民法典编纂与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同法、金融消费者保护、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与消费者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消费者保护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施行,这使得消费者保护事业及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处理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是否应当将消费者保护法融入未来的民法典,是一个值得考虑和研究的问题。此次研讨会就是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讨。

    与会者普遍认为,我国已进入消费社会,消费者已经逐步成为我国民事权利的重要主体。应该借着民法典编纂的东风,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民法典编纂中明确消费者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要明确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规定。

    此次研讨会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介绍,研究中心成立于2013年,宗旨是积极开展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加强国内外消费者保护法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努力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学的发展等。目前,该研究中心已经承担了多项国家基金项目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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