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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今起禁止在单位和住宅小区内焚烧垃圾
发布时间:2015-1-12 14:08:03   作者:张海洋   点击:

  (记者 李学山)日前,人民网海南视窗报道的《海口滨海明珠小区焚烧垃圾场面似火灾》一事引起海口市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已对在滨海明珠小区内“放火”的物业公司展开调查。为进一步做好火灾隐患消除工作,海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今天发出通告,称从即日起禁止在所有单位和住宅小区内焚烧垃圾。

  以下为通告全文:

  为切实做好海口市防火工作,防止因焚烧垃圾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危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和住宅小区等单位焚烧垃圾,避免危及周围建(构)筑物或货物堆垛;

  二、禁止将垃圾堆放在消防车道上,务必保障消防车道的畅通;

  三、禁止将垃圾特别是易、可燃物垃圾堆放在建(构)筑物之间,不得占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四、禁止将垃圾堆放在建(构)筑物内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处,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禁止在固定垃圾堆放点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或使用明火;

  六、有固定垃圾堆放点的,应及时清理,不宜大量堆积,防止阴燃、自燃或外部飞火引起火灾。

  违反以上通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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