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移民感到万般无奈、求告无门。他说:我这样没有“关系”、没有“后台”的八旬老人,为什么国家政策标准对待都不一样?这社会还有公理吗?

上图:阳泽桂家私人企业原“郑家面坊”
【随心所欲】官员“耍痞”将“承诺”随意收回
重庆市开县原汉丰镇大林村一组,现为文峰街道双河社区阳泽桂(户主),户号170037,阳泽桂是三峡库区移民、个体工商户,儿子郑勇儿时右腿患骨髓炎 后,比左腿短5公分,是个行路比较困难的四级残疾人。她家庭人口19人(5小户),都没有分家。她家房屋是1988年修建的,面积200多平方米,还有 200多平方米的晒坝;1991年,她家建起了面条加工厂,到2008年移民拆迁时,其经营性房屋(面坊)属于国家统建还房范围,但却不被认可,没有享受 到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
阳泽桂向记者介绍说:2008年5月,移民领导邱某、李某,为了三峡库区移民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主动向我承诺,将我儿子郑勇的岳父、岳母一起随迁,为 解决我企业以后的生存问题,按照农村移民安置政策,通过移民指挥部,上报县政府审核后认定,将政府的书面通知送达给我,凭书面通知到财政局缴纳了两个人 18000元的土地出让金。移民领导当时还当着众人的面说:政府要办的事情,只要办了就没有反悔的,请你千万放心!我儿子交了费用、办了相关手续后,可政 府却并不兑现承诺。
我孙女郑席涵是2006年出生的,被定性为超生,缴纳了18200元。根据开移发【2007】36号农村移民安置2、3章:移民安置对象包含1992 年4月后出生,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处理(缴纳罚款)入户的人口,属于农村移民安置对象,发给安置费。况且还有类似的 同一辖区超生子女都按照移民安置同等待遇办理,为什么轮到我八旬老人头上就不能享有?为什么某些领导总是看人办事、随心所欲?同是随迁人口,有的享有生活 安置待遇,我孙女却不能享受移民补偿?

上图:阳泽桂面坊搭接的高压线路
【荒谬绝伦】一个县城“乱施”几种“土政策”
阳泽桂介绍说:根据开移发【2007】26号《关于新城占地移民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文件,关于超生子女的安置问题第一条规定:对1995年3月20日以后 出生的超生子女,进行生活安置,有偿使用自建房用地;第二条:在1995年3月21日至2003年5月14日间的超生子女,按规定接受了处罚,并在自建房 资格审查名单公布前缴纳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的,纳入占地移民随迁安置,解决自建房用地指标每人15平方米。
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启动后,依法向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在派出所上了户口、依法取得了《开县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证》、生活费补助银行卡 等相关手续和证件的郑席涵,竟然被列为移民期间新娶媳妇一样的“随迁人员”。这实在是太不公平了!丰乐街道、镇东街道的张某、唐某、刘某、谭某等,都是 2006年左右超生的二胎,《移民安置补偿明白卡》注明是超生,《占地移民安置补偿销号合同》仍然计算在内,《移民安置淹没实物复核表》也注明是超生, 《移民一次性货币生产安置审批表》也注明,但是他们都获得了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待遇,包括10917.8元的安置费,以及后期扶持费。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我的孙女郑席涵是2006年出生的,并在自建房资格审查名单公布前缴纳的罚款,应该享受占地移民安置待遇。郑席涵完全符合以上文件精神 的,应该享受移民安置待遇的一万多元,土地划拨15平方米,为什么还要缴纳6000元?这显失公平、公正、公开。我是这里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又不是外来人 员,也不是婚嫁的媳妇,为什么叫“随迁”?街道办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不说应该享受也不说不应该享受移民待遇,街道办还说:你说丰乐、镇东的超生子女享受了 移民待遇,你们就去举报。我又找到县政府祁美文,祁县长委托移民局书记、街道办主任,在2014年5月24日,他们前来我家处理遗留问题,实际上也只是敷 衍了事、走马观花了事。
【求告无门】八旬老人“祈求”政府做到“一视同仁”
根据八旬老人阳泽桂的叙述,记者采访了部分居民和知情人,均证实了阳泽桂的说法。但是,文峰街道办公室却作出这样的回复:一、阳泽桂家现有人口19人,移 民安置13人,随迁6人,他没有签安置补偿销号合同,2008年强制销号,将其补偿资金存入银行账号;二、根据开移【2007】36号文农村移民只能选择 “联户自建”房屋,建房地块规划在汉丰三村26号,阳泽桂经营性房屋(面坊)不在汉丰三村移民门面认定范围;三、根据开府【1999】83号文,郑席涵不 具备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资格,只能按随迁人口进行安置;鉴于阳泽桂搬迁后生活质量下降、家庭确实困难的实际情况,我街道办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在后期扶持上给 予支持和照顾。
阳泽桂气愤地说:2008年5月,县委、县府为了在三峡大坝蓄水前完成清库工作,县移民局提出“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为解决我“郑家面坊”家庭企业 日后的生存发展问题,副县长王端平、汉丰街道主要负责人李宁川、王清富、胡伟,以及民政局领导邱隆荣、大林村书记李显华等领导现场办公,特许将我儿子的岳 父、岳母随我家迁入新城。政府书面通知后,我到县行政服务大厅财政部门交付了我儿子郑勇岳父、母两人的土地出让金,共计壹万捌仟元整。
可是,政府用欺骗的手段将我家房屋拆迁后,并没有按照移民随迁政策,让我岳父母享受到移民生产生活待遇。街道办领导十分慌缪,完全是看人办事。对于我企业 还房问题,我们街道有赖某、唐某、周某等23户与我一样性质的移民,都是属于经营性房屋(家庭企业),政府都还了房,为什么我的房屋就不能还房?无非就是 因为我是八旬老人,人微言轻,没有“关系”、没有“后台”的原因。

上图:阳泽桂给孙女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票据
【律师点评】“超生子”享有同等公民“民事权利”
阳泽桂认为:按照以上提到的重庆市政府、开县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政策条款,我们完全应该享受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待遇。可是,文峰街道却仍然“耍痞”,怎么催问 都不说话,问题拖六七年也不处理。难道临近的丰乐、镇东街道执行的就不是开县政府的文件?我们只有求助于新闻媒体,向全国大小网站发布,让社会热心人士都 伸出援手,来关心此事,看看开县政府是怎样在“为人民办事”的。
就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董律师,他说: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地方政府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郑席涵虽属超生子女,但 他们已接受行政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孩子户口落户到了文峰街道双河社区,属该社区的集体成员,依法应当有权享受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待遇。“违法生育”与移 民生产生活安置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当地政府的做法在法律上讲可以称之为“胡乱施政”,不应该因为违法生育就剥夺其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 利。孩子作为该社区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居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理应得到全额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所有福利待遇!
对于阳泽桂孙女郑席涵是否能够享受到移民生产生活待遇,阳泽桂的家庭企业(面坊)是否能够在新城划拨宅基地,与大林水果市场一样享受划拨土地的待遇? 阳泽桂儿子的岳父母缴纳了相关费用,是否能够享受到移民同等待遇?阳泽桂租用他人房屋开面坊花去房租费15万元是否作出补偿?以上问题导致阳泽桂全家19 人至今没有得到移民补偿及销号公证的认可,政府是否尽快作出补偿兑现?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