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4日到19日,在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法院开庭的企业主安宏强、安宏国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涉及十个罪名指控的刑事案件,在辩护律师的详细论证下,逐渐呈现出与控诉方截然不同的叙事逻辑。北京代理律师所的律师通过阅卷及庭审,围绕十个罪名逐条展开无罪辩护,并结合案件背景、证据矛盾、程序瑕疵等多维度事实,构建起完整的无罪辩护体系。
招商引资变"围猎陷阱":项目背后的权力游戏
2021年,积石山县招商引资热潮中,《山泉冷水鱼养殖及垂钓中心建设项目》作为县委书记力推的"金项目"高调亮相。为推进项目,由县委书记、副县长、国土局领导、开发商宋某某及施工方安宏强组成的微信工作群应运而生。群内记录显示,县领导多次催促施工进度,副县长更是亲临现场剪彩。安宏强作为施工方,垫付了540万元农民工工资和机械费,并缴纳50万元履约金,与开发商共同成立项目公司。

(招商引资时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委托书)
然而,这场看似光明的招商背后,实则暗藏玄机。开发商宋某某实为身负债务的"皮包公司"老板,缺乏实际投资能力。2023年项目被叫停后,宋某某逃逸,安宏强600万元垫资化为泡影。更令人震惊的是,当安宏强公司以合同诈骗报案时,警方却拒绝立案,导致骗局持续发酵。
十个罪名逐条辩驳:证据矛盾与法律逻辑的碰撞
在庭审当中,律师团队对检方的十个罪名逐一进行法律解析与证据反驳:
寻衅滋事罪方面,安宏强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入罪情形。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赵玉忠称安宏国开走车辆,方彦华则称安宏强开走,逻辑上无法成立。该案实为安宏强依据2017年民事调解裁定向赵玉忠主张债权,根据司法解释,被害人引发矛盾或负主要责任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非法采矿罪方面,中翔公司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主观上无采矿故意。施工工期为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系依约施工。微信群记录显示,该项目为"重点工程",施工许可应由开发商宋某某公司办理。2025年评估报告与施工期不符,且自然资源局2024年整改通知针对的是城投公司后续施工行为,与中翔公司无关。
非法拘禁罪方面,宋传捷及多名证人证实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小木屋门敞开且满足生活需求。安宏强"跟随对账"属合法要账行为,无拘禁故意。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董维称集体阻拦,羊金山称窗外旁观,田小明称击打上半身,缺乏确实证据证明实害结果。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方面,挖沟行为系保护沙堆财产,属合法维权。城投公司无批复文件装车,安宏强行为未致工作无法进行,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虚开发票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均存在证据不足或逻辑矛盾问题。例如虚开发票罪中,公安、税务、检察认定数额存在1007份、770份、804份的矛盾,且税务文书未生效,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程序瑕疵与逻辑矛盾:司法公正的追问
起诉书存在多处程序瑕疵与逻辑矛盾。诉讼代表人确定迟延、虚开发票数额未准确核对、未列明安宏强单位犯罪地位等问题,均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起诉书称"以索要工程款为名"却无证据证明实质违法目的,非法经营部分未明确犯罪数额性质,串通投标损害利益无证据支持,均暴露出控诉方的逻辑漏洞。
维权对象错位:不构成恶势力的核心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意见,恶势力需"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本案中,安宏强维权对象为城投公司(国企)及自然资源局,属于对公权力或国有企业的维权行为,而非"欺压百姓",不符合恶势力特征。公诉方将安宏强等人列为恶势力团伙,实为拔高案件性质。
企业贡献与社会影响: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
安宏强作为积石山县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自2013年公司成立以来,累计输转3800余人次务工人员到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就业,平均每人每年创收4.2万元,为当地脱贫攻坚作出重要贡献。2022年疫情期间,公司无偿提供厂房作为抗疫物资仓储基地;2023年地震灾害中,协助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发放8000余万元救灾物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司法异化与权力滥用: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
案件背后折射出的司法异化与权力滥用问题不容忽视。伪造证据等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县领导站台引君入瓮、骗子开发商无任何开发项目的能力、执法者沦为帮凶的链条式操作,彻底击穿法治底线。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中,对城投公司抢夺建材、权力滥用的事实避而不谈,反而让垫资施工的安宏强成为"非法采矿"的背锅侠,这种"边督边改"的表象下,实则掩盖着更深层的权力腐败。

(热心公益的企业)
期待公正审判与法治回归
安宏强的遭遇,不仅是个案的悲剧,更是对地方治理、司法公正的深刻拷问。当招商引资异化为权力变现的工具,当执法者沦为利益集团的帮凶,当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治的尊严与权威便遭受严重挑战。
人们期待上级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更期待通过此案,推动地方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确保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让招商引资真正回归互利共赢的本质,让司法公正成为照亮黑暗的明灯。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任何权力运行都应受到监督,任何公民权益都应得到保障。安宏强案的最终走向,不仅关乎个人命运,更关乎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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