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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市突出改善空气质量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发布时间:2014-9-20 4:49:31   作者:张海洋   点击:

    18日,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2009年修改的旧版《规定》,新版《规定》突出了改善惠州空气质量的内容,专门要求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规定》凸显惠州 “重典治污”的决心,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排污行为,明确除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涉嫌犯罪的,还须按“两高”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新版《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缩减 “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整章删节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旧版《规定》在2002年制定,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修改后实施至2013年12月31日,共分为七章四十二条。此次新版《规定》共分为“总则、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罚则、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其中,由于近年来国家、省对水环境、声环境等功能区的划分有了专门的技术规范,因此新版《规定》中,关于“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的内容被整章删节。

    新版《规定》还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内容删节,譬如取消“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生产(运行)”审批事项和《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通过环保部门核查并领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即可投入试生产(运行),且须在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内进行验收。

    新增 禁燃、控排、治扬尘招招直指空气质量

    为力保惠州空气的金牌品质,新版《规定》中对于空气质量的把控有明显倾斜。

    其中,第二十一条中专门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在此区域的项目“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明确规定“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煤、粉煤、重油、渣油、树木、秸秆等高污染燃料”。

    同时,对有废气产生的服务行业和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清扫保洁等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规定了污染防尘措施。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未独立设置专用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经营者必须对污染进行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经营中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建筑工地施工、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物料堆放等活动,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黄标车的限制内容也被写入新版《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用的机动车辆,其废气和噪声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和实施黄标车淘汰制度。

    重惩 单位个人违法排污坚决按“两高”解释移送

    旧版《规定》的“罚则”章节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保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仅指“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所作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

    新版《规定》体现了惠州环保部门“重典治污”的决心。“罚则”章节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排污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涉嫌犯罪的,还要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移送。

    南方日报记者 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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