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道点
民事行为能力
10岁是个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责任划分
A 学校
学校安排小娟参加运动存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学校担70%责任
B 学生
小娟已年满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她明知身体不适而没向老师提出,也有一定过错
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娟(化名)脚上有伤,母亲毛女士向学校提出不参加军训。小娟没有参加军训,但学校让她参加了班级运动会,小娟在两人三腿跑项目中摔成大腿骨折。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蒲江法院判决小娟所在学校赔偿小娟4万多元。
家长:孩子未成年 还让她参赛
小娟是蒲江县实验外国语小学六年级学生。2012年11月1日下午,学校在操场上组织了班级运动会,小娟参加了两人三腿跑项目。不幸的是,小娟在比赛过程中摔倒,痛苦不已。昨日,小娟的母亲毛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时学校老师用木棍固定了小娟的右大腿,把她送往县医院。
班主任曹老师拨打了毛女士的电话。毛女士赶到医院后看到小娟鼻子、嘴巴摔伤了,表面上看不出腿骨折了。不过,很快诊断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小娟右大腿股骨骨折。“里面需要加固钢板。”毛女士说,一块钢板就要1万多,自己没钱只好向学校借钱,打了借条。小娟住院29天才有所好转,家长和学校对医疗费一直谈不拢。
毛女士告诉记者,学校在组织体育比赛时没充分考虑小娟是11岁的未成年人,让她参加具有极大风险的两人三腿跑比赛。“在医院时,班主任承认他们一时失误。”毛女士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娟受伤,遂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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