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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辩称养殖损失与溢油无法律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14-12-12 16:26:35   作者:张海洋   点击:

    本报讯 记者袁定波 原告栾树海等21人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至10日,在天津海事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1名原告在河北省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共计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2011年6月,两被告所属的蓬莱油田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环境污染。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为此,21名原告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1亿余元和鉴定费用70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不是适格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其养殖区域造成污染。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了案件5大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对原告的养殖区域造成污染;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庭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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