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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溢油案从立到审缘何历时3年
发布时间:2014-12-12 16:26:36   作者:张海洋   点击:

    □本报记者袁定波文/图

    12月9日至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康菲溢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天津海事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从庭审的整个过程看,庭审程序严谨规范,庭审秩序井然有序。”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副校长单红军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单红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原告未能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考虑出庭的原告代表均系非法律专业人员这一具体情况,将法律术语转化成便于理解的大众化语言加以清晰的阐释和说明,保证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行使诉讼权利。

    “本次庭审过程中有两大突出亮点: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对有专业律师代理的国外当事人和没有专业律师代理的国内当事人给予了充分、实质上平等的诉讼权利保障,真正意义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单红军看来,这两大亮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未来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此次庭审从9日持续至10日13时才结束,该案从立案到开庭更是历经3年时间,这其中又有哪些原因呢? 

    记者了解到,天津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组成了由副院长吴立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顺平、代理审判员陈建鹏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立案后,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两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法律文书。因被告康菲公司系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公司,而利比里亚政治局势动荡,该被告2012年年底才办理完毕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手续,并于2013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天津海事法院曾先后召集原、被告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并就21名原告的养殖权利和养殖面积向当地政府及养殖海域权利转让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在此期间,原告数次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证据,最后提交证据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最终确认诉讼请求的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廷中告诉记者,康菲溢油污染案件从立案到开庭时间,从表面来看距人们期望的结案时间稍长一些,但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傅廷中解释说,本案案情复杂,案件涉及的当事方众多。本案当中的原告最初有29人之多,虽然后来有8人撤诉,但最终参加诉讼的仍有21人,法院需要逐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诉求。本案中,原、被告共提交各种材料和文件多达几百份、上千页,法院需要逐一核实材料的真伪。此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本案中的被告之一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系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外国公司,由于利比里亚政局动荡,无法按时完成法人资格的公证、认证,在客观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进度,也大大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因此,不可能像普通海事案件那样在短期内审结。

    “正是由于海洋油污案件,特别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案件所具有的复杂性,我国海商法才为这种海事请求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到6年,国外也是一样的。”傅廷中举例说,1969年发生在英吉利海峡轰动全球的“托利堪庸”号油轮污染案件,其审理过程也是旷日持久,最终还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在单红军看来,康菲案是一起典型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该案一方当事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为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外国公司,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应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查明案件适用的法律。根据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我国的法律。

    在这起案件中,21名养殖户应提供哪些证据呢?单红军表示,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由于污染者承担严格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所不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方须就其遭受的损失、损失的金额以及污染责任者等事实提供证据。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应包括:受溢油污染损害时间、地点、范围、对象的事实记录及证人、证言等。油污存在的证据,如采集的油污。有资质检测机构对油污的检测报告。有资质鉴定机构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鉴证。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损失金额及计算依据。证明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包括可证情况的照片、录像等。”单红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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