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5日讯(记者 杜玉全)今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受贿所得,上交国库。经法院查明,毛志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股份合计超千万元。
今年6月1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官方消息称,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涉嫌受贿一案已由该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6月10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9月9日、10日两天,毛志刚涉嫌受贿一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上,检方指控毛志刚在2001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27笔。具体为包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60万元,美元22.8万元,港币60万元,欧元9万元,台币10万元,英镑3000元,另收受购物卡35万元,购房优惠款16万元等,同时还收受622.33万股成都银行股份(案发前已收受红利等共计人民币74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2万元)。
今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毛志刚受贿一案。法院最终认定,在被指控的受贿金额中,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188万、美元22.8万、港币60万、欧元9万、台币10万、英镑3千。同时,在收受的622.33万万股成都银行股份中,被查前实际获利人民币725万、港币22万、美元2万。剩余价值因案发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毛志刚犯受贿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毛志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毛志刚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今天宣判后,被告人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