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2月15日讯(李玲 记者 易友波)为使卤肉颜色鲜亮,黑心商贩在卤制时竟使用亚硝酸盐。近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方某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方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毛某某四人均是高县文江镇的卤肉食品经营业主,四人供述分别自2000年、2001年、2008年等开始,在卤制肉制品时非法加入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以增加产品外观度。
2013年7月15日,在高县公安局、食品监督管理局的联合检查中,方某某等四人摊点所售卤肉制品被抽检出含量不等的亚硝酸钠成分,最高者甚至达每公斤1226.5毫克。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分别对其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亚硝酸盐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用于食物加工时可起到增色、防腐作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食入0.2~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在我国农村地区,曾发生多起以亚硝酸盐替代食盐而导致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有专家建议,市民在购买卤制或腌制肉品时,最好不要选用色泽过于鲜艳亮红的产品。此外,据媒体评测,普通菜品在隔夜储存后,亚硝酸盐含量也会明显上升,因此建议最好不要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