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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保姆买菜途中受伤残疾 雇主被判赔5万
发布时间:2014-12-22 19:51:16   作者:佚名   点击:

  近日,贡井法院审理了一起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王艳系李琼雇请的保姆,自2004年开始在李琼家从事做饭、洗衣、浇灌花木等工作。2014年2月,王艳照常驾驶电瓶三轮车从李琼家出发,到贡井区某菜市场买菜。当行驶出200米左右时,王艳因车速较快撞到路边行道树,当场受伤昏迷。住院治疗后,王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且需后续治疗费。经与李琼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琼赔偿各项人身损失14万余元。

  庭审中,王艳认为,自己是在雇佣期间受伤的,且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由雇主李琼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琼对双方雇请事实不存在异议,但认为王艳系自行驾车速度过快且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僵持不下。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双方沟通,辨法析理,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在考虑王艳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由李琼赔偿王艳各项人身损失共计5万元。

  法官提示,保姆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雇主在人员选任、工作指示等方面负有法律义务,雇主应当通过正规劳务市场雇请保姆,向保姆提供必要劳务工具、适时进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等,不得要求其从事违法或明显危险工作。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自身的最佳守护者,保姆在提供劳务工程中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完成劳务工作,避免悲剧发生。(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自贡网 文\邓海川 记者 缪静)

  原标题:自贡保姆买菜途中受伤 雇主赔偿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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