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月9日电 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成都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李某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三台县观桥镇街上闲逛时看到张某后心生歹意,随即尾随张某至观桥镇天河村三组,在村民王某房屋后对张某实施抢劫,并在抢得750元现金后,试图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此时正好有村民路过事发现场,被发现的李某随即携抢得现金逃离。
随后,三台县公安机关将李某抓捕归案,并送上法庭。经三台法院审理后,以抢劫、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4年7月30日,正在川北监狱服刑的李某公安局又押回三台,起因是其可能涉及另一起强奸案。
经三台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三台县观桥镇“老四中”背后的公路上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王某挟持到公路边的玉米地里,以暴力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经法院判定,因被告人李某属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判决所判刑罚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刘浏 通讯员宋杰)
原标题:绵阳:一在校大学生强奸后再犯抢劫 获刑7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