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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司法鉴定中心被指受理鉴定避重就轻
发布时间:2015-1-19 16:35:17   作者:佚名   点击: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在于公正、廉洁、为民。英国哲学家培根在《司法论》中说过:“一次不公平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公平首先来自于客观事实,脱离客观事实,公正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那样只会损民意、失民心。

近期,在河北博野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此案发生后,2014年7月28日,博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委托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为该案受害人做伤情鉴定,并出具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等一系列证据,2014年8月6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师对受害人进行体格检查,得出结论:

一: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书注明,左肘部锐器伤,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左肱肌腱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二:鉴定中心体格检查:第六项左肘部石膏外固定,手术扩创口单条13厘米。第七项左肘关节正侧位片,左尺骨近端鹰嘴处克氏针钢丝内固定。时间:2014年8月6日。

2014年8月10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师陈萍、韩秀栓、安淑明等3名职业鉴定师给出结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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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鉴定为轻伤二级

受害人接到《鉴定意见书》,向相关权威人士咨询,依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 脊柱四肢损伤部分9.3e轻伤一级注明: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第5.11 体表损伤部分11,3b轻伤二级注明: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等规定

认为鉴定结果明显有偏向,疑有人故意袒护凶手之嫌,经过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又不得不出具了《补充鉴定》,认定为轻伤一级,鉴定师仍然是陈萍、韩秀栓、安淑明等3人。

《司法鉴定意见书》还存在措辞漏洞:“关于左肘关节活动情况待伤后三个月再做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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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性骨折(X光片)第二次出的轻伤一级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围绕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生的种种情况,首先,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在明显的权威证据面前,却违心做出避重就轻的《鉴定意见书》,你们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据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何如此不严谨?第三,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第四:保定市司法鉴定医院,你们为何不安规定采取回避制度?第五,保定市司法鉴定医院的领导,你们是否履行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2015年1月14日,河北保定市法医院胡副院长和纪检书记为此事做了辩解式回应,总结谈话内容列要点如下:

1,参加此案鉴定人员都是从事专业工作多年的专家,不应该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鉴定结果是存在偏差,但通过漏项也进行了补充鉴定;

2,无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鉴定都是临时鉴定,不影响公安办案,临时鉴定不具法律效力,最终还要等受害当事人恢复情况出终极鉴定书。

3,“关于左肘关节活动情况待伤后三个月再做最终鉴定”,这只是他们漏写了一个字;

4,因为我们的失误,当事人为此事往返来过好几次,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我们也愿意在合理条件下解决当事人的一些费用;

以上种种,首先不敢承认鉴定存在“避重就轻”,都是从事专业工作多年的专家,面对公安局提供的直接证据,为何只看面伤无视骨头开放性骨折,不懂打击恶意犯罪从严的道理?难道因为犯罪的是本地人,受伤的是他乡人?第二,要求严谨的法律性文书漏一个字,内容变样,竟如此轻描淡写带过?第三,保定市司法鉴定医院领导本该有执行的“回避”制度和“管理和监督”职责,何以变成为三位鉴定人员失职或渎职行为的求情说客?

难怪群众质疑你们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有碍司法公正,袒护罪犯!

记者衷心希望保定市司法鉴定医院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违背原则、违背职业操守、违背良心的事发生。真正成为国家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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