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商华委员在政协会议现场
(原标题:法治是经济运行的有力保障——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
引言: 全国“两会”成为世界观察中国的重要窗口。每年两会,不仅是践行民主的盛会,同样是彰显法治的盛会。当下,中国正在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离不开民主与法治的相得益彰,更需要以民主与法治之光照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路。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在两会期间建言献策,提交多项议案。参政议政,是政协委员的核心职责和任务。为此,《人民法治》记者专访了谢商华委员。
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统筹兼顾,稳妥推进
《人民法治》:司法改革在探索推进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平衡问题,您认为该怎样解决?
谢商华:深
化司法改革,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司法改革中很多问题事关全
局,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广泛凝聚共识,以保证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百余项改革任务,哪些属于中央统一论证设计的事项范围,哪些
可由地方探索实践尚不明晰,导致实践中把握不一,有的地区、有的单位消极等待、停滞不前,有的则盲目冒进、耗费人力物力。建议统筹协调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
试点探索,从中央层面明确路径要求及统一论证设计的事项范围,避免改革走弯路、甚至走回头路。这就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统筹兼顾,稳妥推进。
《人民法治》:按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求将实行法官员额制,对推进审判工作与司法改革是否存在矛盾?
谢商华:司
法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已连续多年上升,但司法资源的投入、司法保障的力度与案件的增长并不匹配,办案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未得到相应增补,甚至
不少地方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还在流失。此外,许多法官除审判事务外,还承担了大量参加会议、专项活动、专题调研、法制宣传等非审判事务,这就势必导致案
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求实行法官员额制,进一步精简和优选法官,但司法的事务化问题并未得到明显改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新的改革要求下
将更加凸显,亟待解决。建议统筹推进审判工作与司法改革,在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状况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适度增加包括法院编制在内的政法
专项编制,增加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推进审判工作的去事务化,通过改革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人民法治》:中央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与目前法官队伍现状是否存在矛盾,您认为应当如何解决?
谢商华:司
法改革要求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权,还权于合议庭,赋予法官更大的职责权限。但当前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职业能力与改革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此种状况下
完全放权,可能引发案件质量甚至社会稳定问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中,即出现了少数法官以将大量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审委会等集体讨论的方式回转权
力、规避责任的情况。同时,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下,即使是法官独立裁判出现的错案,法院领导也难以完全置身事外,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缺乏社会认知和制度层
面的保障。建议统筹落实审判权还权到位与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营造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良好社会氛围。
从立法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秩序
《人民法治》:您在“两会”期间说过,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迅猛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谢商华:今
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并正式确立其为国家战略。“互联网+”金融,叫互联网[k1][k2][k3][k4]金
融,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为依托,从事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我们在看到互联网金融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
极作用时,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不足:一是风险的不透明性。由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较最根本性的特征是信息不对称,且风险具有隐蔽性、突
发性、外溢性等特征。二是互联网金融缺乏担保机制,或担保机制形同虚设,或保证金不足以化解所承受的风险,导致其风险控制措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三是风险
大,由于互联网金融以追逐高收益为其主要目标,加之缺乏个人信用数据的支撑和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风险大、坏账率高。四是互联网金融准入几乎是“零门
槛”,加之缺乏监管制度和机制,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五是有的虚假销售基金、保险,有的涉嫌网络诈骗。
《人民法治》: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上良莠不齐的问题,您有哪些办法和建议?
谢商华:加
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委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
思路、工作措施等。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准入退出、风险存款准备金、市场营运、互联网信用风险管理等作出制度
安排,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的主体、权力和责任,各类监管主体建立各类互联网金融内部控制指引、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管控,调整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网
环境下的监管有效性。要落实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银监会要把P2P纳入银行业监管的范畴,并制定行业规范。把互联网保险、基金销售纳入证监会监管的范
畴,并落实互联网金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人民法治》:互联网企业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您认为如何来加强行业自律?
谢商华:互
联网金融主体要遵守金融法律法规,遵循会计标准、监管要求和操作规范,同时遵循禁止性规定,包括远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客户资金等,不得利
用自身的业务、技术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对不依法经营的互联网企业,坚决依法追责。尽快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贷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购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行为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
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的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
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司法应对措施
《人民法治》:民间融资存在巨大隐患,请您谈谈,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谢商华:我
国民间融资迅速发展,对促进中小企业及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民间融资危机加剧、资金链断裂、恶意融资等问题大面积出现,并由此
引发多起人数众多的群体事件,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民间融资存在巨大隐患。主要表现为:民间融资利率高企,资金链容易断裂,且资金多投放于房地产
和“两高一剩”等限制行业。民间融资相当部分以非法集资形式出现,金融大环境因素,导致民间融资问题和风险的产生。2014年,四川省法院新收民间借贷纠
纷案件47735件,同比上升34.67%,诉讼标的金额178.62亿元,同比上升93.63%。
《人民法治》:面对民间融资非理性增长的这些问题,该如何来防范解决?
谢商华:优
化金融大环境,建立健全多渠道融资制度,实现社会资金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对接。央行应加强与全国人大的联系、沟通,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把符合放贷人条件的
企业或个人纳入法治轨道。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发展民间担保融资机构的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
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民间融资需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重点应集中在市场准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核算、市场退出等方面。融资担保公司
是整个民间融资中问题较为严重的领域,应侧重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对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必须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加大对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力
度,对于重大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为避免地方保护、利益输送实行属地回避,由更高层级公安机立案侦办。
《人民法治》: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与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案件问题突出反映在哪些方面?您建议如何解决?
谢商华:企
业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处理。关联企业互相联保对外融资,一损俱损,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一旦一家企业陷入资金困难,可能导致
联保企业全线停产。民间借贷扩张迅速,增加风险隐患,利用P2P等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涉众面广、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纠纷案件快速
增长,主动违约增加。企业不景气、政策性关停等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涉群体性诉讼增多。建议完善市场法治环境和信用环境,引导企业主体以正常程序退出市场。
规范借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引导和监管,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推进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匹配监管措施,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和矛盾化解,协
调解决涉稳问题,对于涉诉案件多、不稳定因素突出的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应及时应对,确保涉及涉案企业、员工生存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得以妥善处理。
创新制度体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转化
《人民法治》:您在提案中提到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谢商华:据
不完全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25%,我国科技对GDP的贡献率大约50%左右,低于创新型国家70%以上贡献率。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比
较严重,相当部分应用型科研成果不为市场、企业所需,没有市场价值,不能产业转化和商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欠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科技立项、科研
考核评价制度。二是立法滞后、不够配套。三是现有制度体制难以激发科研成果转化动力。四是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有待改进。在科研项目立项时基本上都实
行专家会诊制,以市场导向做得不够,立项的过程往往不会深入企业、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即使在有企业参与的情况下,其也会因缺少话语权而沦为摆设,科研成果
可能好看而不中用,造成大量科研资源浪费。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多数停留在学术性、先进性的层面,而对成果的实用性、市场性不太看重,一般不怎会去考察科研成
果产业化、商业化的情况和获得经济收益、社会价值的多少,现行的成果奖励政策基本上也没有将科技成果的应用作为严格评审标准。对科研院校的科研人员的职称
评定也主要是以其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课题的数量及档次、申请专利的数量及类型、获奖数量及级别,成果鉴定评价结果等为标准,因此,科研人员在创造过
程中围绕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发明创造就在所难免。
《人民法治》:针对上面存在的这些主要问题,您提出有哪些对策建议?
谢商华:首 先及时废立改有关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定。如及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把已制订的促进创新驱动,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红头文件” 等大政方针政策举措及时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转化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次转变、优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政府应当 好科技成果研究与转化的战略规划者和方向引领者,还要当好科技成果研究与转化的环境缔造者、服务提供者。改进政府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在产学 研合作中的服务功能,要加强科研院校与产业界的联系;要把科研院校作为培育高素质人才的主要渠道、知识创新的前沿阵地和开创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要打 通企业、市场的需求汇集渠道,以此为基点向科研院校投放项目,真正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支撑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刊载于2015年4月号《人民法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