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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家:社会活动没必要填写太多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14-9-18 5:18:11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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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学家:社会活动中有必要填那么多个人信息吗?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7日讯(记者 雷兹)2013年4月,公安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家胡光伟认为,通常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多是信息收集单位的有意或无意行为。胡光伟认为,当今社会,公民对自身信息的保密意识较高,自己泄露信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反而我们需要填报信息的单位,由于保存不当造成信息被他人窃取。”胡光伟说,倒卖私人信息作为一个产业,有着一定的市场需求,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排除源头上出现“内鬼”,将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不法商人或者犯罪团伙,牟取暴利。

  “犯罪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是造成泄密乱象横生的另一大原因。”鉴此,社会学家呼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和处罚打击力度,“既要打击需求也要打击供给,并加强对泄密行为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当然,要处罚必须有法可依。”胡光伟说,目前我国暂且没有较完整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虽然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针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文,但并不全面,胡光伟认为,要杜绝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国家必须加快立法,加强执法,依法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

  公民在社会行为中,是否有必要填报完整的个人信息呢?胡光伟对此进行了否定,他认为,很多社会行为中,人们根本没有必要填写过于具体的信息,那些被“暴露”的个人信息,有些根本就是多余的,而且在没有发挥具体的作用后,极有可能“裸奔”到信息公路上,最后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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