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9月18日讯(何俊航)2008年,张某以南充蓬安某劳务公司的名义承办一项劳务工程,并书面承诺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资,但完成最后一笔工程后他便携款隐匿,无奈之下,蓬安某劳务公司代张某为工人垫付了67名工人工资56万多,日前,蓬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偿还给原告劳务公司偿垫付的农民工资,并承担资金利息。
2008年1月22日,被告张某以原告四川某劳务公司的名义承建中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务工程,张某任项目的负责人,并给四川某劳务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全面负责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资并承担因支付民工工资不力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全部责任;自行负责项目工程其他款项的支付,如材料款、租赁费等。
但完成最后一笔工程后,张某便携款隐匿,造成王某等67名工人拿不到工资而滞留工地,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蓬安某劳务公司代张某为67名工人垫付了工资56万多,后劳务公司不断的以电话、短信、邮政快件等多种方式催促张某偿还垫付的工资款,但张某一直推脱。
承办法官经调查研究案情后,确认被告张某领走工程款后没有向民工发放足额工资,致使原告是四川某劳务公司代被告支付民工工资56万多元。8月26日,蓬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人民币567064元给原告四川某劳务公司,并从2008年7月6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