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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如何认定? 四川拟授权市县制定具体标准
发布时间:2014-9-25 4:48:05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4日讯(记者 陈淋)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违法增加“容积率”,损害商品房买受人合法权益;有的开发商擅自修改车库等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侵占小区业主的公共道路、园林绿地,违法增加楼层、增扩围护结构;镇(乡)、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情况多发、频发。针对这些问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着手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出违法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今天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志杰,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说明。《决定(草案)》共18条,对违法建设认定、防控、查出、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查出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李志杰介绍,《决定(草案)》第一条将违法建设定位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从四川省实际情况看,主要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应作为当前制止和查出的重点,其他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和查处。对于违法建设的具体认定问题,李志杰表示,《决定(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设的具体认定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而在违法建设的防控上,李志杰讲到,为最大限度避免违法建筑产生,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防止出现违法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报告。

  据悉,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草案)》规定了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的,应当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查封施工现场,也可以责成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采取拆除违法建设的措施。

  李志杰介绍,《决定(草案)》在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违法建设查处决定的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发布、实施强拆、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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