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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16 13:28:06   作者:佚名   点击: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部修订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自行协商

  第四章 报警和受案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有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 自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三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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