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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盗窃岳父38000元 部分归还后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4-8-21 21:14:22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1日讯(郭小明 记者 张异同)青白江男子因没钱打牌,趁岳父家中无人之机,偷走38000元,被发现后将尚未用完的钱退回,并在岳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今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6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其岳父刘某家中串门。当时家中只有岳母一人,在岳母离家后,张某看着电视动了歪心思。据介绍,张某知道岳父家的钱一直以来都藏在衣柜的抽屉里,便不由自主地打开衣柜抽屉,拿走38000元现金,将钱收好后关上大门离开。

  随后,张某回到自己的住处,带上钱去了朋友所在的另一个县,这一去就是10天。10天里,张某用偷来的钱和朋友打牌、闲逛……很快,岳父刘某的38000元钱被挥霍的就只剩了23800元。据了解,当晚6点多,在张某到达朋友所在县城后,手机因没电自动关机。

  6月30日,张某才想起给自己的手机充电。随后,他给自己的母亲打了个电话,得知岳父6月18日发现家中钱被盗后报案,张某立即电话告诉岳父钱是自己拿的,因欠外债,被迫偷钱。刘某很生气,让张某在7月1日回家把事情说清楚并到派出所自首。

  7月1日上午,张某如约回到家中,将剩下的23800元钱还给了岳父。随后,岳父将其带到派出所,并表示,念在张某平日表现还不错,这次犯了错还退了23800元钱回来,又是一家人,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了被害人大部份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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