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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父亲离婚后不付抚养费 女儿将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8-26 16:45:42   作者:佚名   点击: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6日讯(记者 张异同)杨某和刘某有一个女儿,2009年两人离婚后,女儿跟着妈妈过。因离婚后约定由母亲刘某抚养女儿并承担一应费用,杨某就“宽心”地没出过一分钱。今年上半年,未成年的女儿作为原告,将亲生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郫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了解,杨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后第二年,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梅梅(化名)。2009年11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第二条约定:梅梅由母亲刘某抚养、监护,而属于梅梅的责任田自2013年起由刘某出租,租金为每年1000斤大米的市场价格。不过,虽被判给了母亲,梅梅仍旧住在父亲家中,由母亲承担全部抚养费。此后,杨某再婚,给梅梅添了个弟弟。

  去年以来,梅梅学习更加紧张,教育等费用开销更大了,母亲刘某一人已无法承担梅梅的抚养费。梅梅问过父亲,希望他能支付抚养费,但被杨某拒绝了。

  今年年初,梅梅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之前的教育费1252.50元。

  被告杨某辩称:梅梅的承包田由其母亲刘某出租并有每年2000余元的收入,而他现已再婚并育有一子,且父亲早逝,其一人还要赡养祖父母和母亲三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杨某主张梅梅的诉请过高,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一部分抚养费。

  法院认为,梅梅作为刘某与杨某之女,在其父母离婚后,无论原告杨某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因此而放弃其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故对梅梅要求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至独立生活时止的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事实,支持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梅梅生活费35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据由被告杨某承担50%,每半年结算一次,直至梅梅独立生活时止为宜;对于梅梅要求被告杨某支付之前的教育费1252.50元的诉讼请求,因梅梅未提供客观真实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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