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6日讯(记者 张异同)2013年7月至10月,一男子多次冒充自己是交管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免考拿驾照和帮人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得人民币共计83400元。日前,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查明,蒲某,1966年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小学文化,因涉嫌招摇撞骗,2013年11月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蒲某冒充自己是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免考办驾照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梅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王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郭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唐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0400元;另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黄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
不过,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3年11月,被害人梅某某找上门来,将蒲某扭送到案。
另查明,蒲某到案后,能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2013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蒲明人民币34900元,并从中退还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9000元。
法院认为,蒲某冒充人民警察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400元,数额巨大,蒲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按照刑法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被告人蒲明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蒲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事实及情节,郫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定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蒲某退还各被害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