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9日讯(记者 张异同)十年前父母离婚后,年仅五岁的雯雯(化名)随父亲生活,后来父亲再婚便和继母韩某一起生活。2011年2月,生父因病死亡,生母接走了雯雯,几年后,生母想确认雯雯的抚养权,但继母也想继续抚养。为此,生母、继母对簿公堂,都认为自己更有资格抚养孩子。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郫县人民法院获悉,办案法官尊重雯雯的意愿,判决由生母抚养。
王某与前夫郭某1997年结婚后,于1999年4月生育一女雯雯,2004年两人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协议雯雯由生父抚养,王某一次性付给郭某子女抚养费20000元,并一直正常探望雯雯。离婚后第三年,郭某与被韩某结成夫妻关系,雯雯与他们一起生活。
2011年2月,郭某因病死亡,雯雯生母王某认为女儿正处于身心健康成长最重要阶段,为有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接走了女儿,并要求变更雯雯的抚养权,这让继母韩某不乐意了。
“娃娃那么小的时候就跟到我们,感情都养出来了,现在说要接走就接走,我不同意。”继母韩某说,她和雯雯是合法的继母女关系,尊重小孩意愿,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被告因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诉讼至郫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雯雯在年幼时父母离异,身心已受创伤,在其父郭某因病死亡后,更觉孤单,原告王某虽与郭某离婚,但雯雯仍是王某与郭某的女儿,原告王某至今一直与雯雯保持随时联系,尽到抚养义务。在雯雯丧父后,当初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已事实上不能履行,原告王某认为为有利于雯雯以后身心能健康成长,积极要求确认其对雯雯的抚养权,人之常情,合乎法律规定。且雯雯已年满15岁,有独立的思维及正常的判断能力,在法院征询其意见时,明确表示以后愿意随生母一起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雯雯由原告王某抚养并随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