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1日讯(青法宣 记者 杜玉全)买电动遥控车,因标示不合格状告商场,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审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2014年4月3日,梁丽(化名)在成都某商场花费1016.9元购买了7辆电动遥控车,使用后发现,包装中所配置的电池和充电器均无无生产商、合格证、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等信息。
经查询,商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生产范围均不包含电池和充电器。由此,梁丽称,商场所销售的涉案商品中包含的电池和充电器是三无产品,也没有按照产品的性能作出如实描述,隐瞒了涉案产品的真实情况,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正确使用涉案产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随后,梁丽将商场诉至法院,明确诉讼请求为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016.9元,并依法三倍赔偿,共计4067.6元。
对此,商场辩称,自己已履行进货查验备案义务,所售电玩具标识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销售商品行为没有虚假宣传和可以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也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消费欺诈,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梁丽与商场双方形成买卖关系。而经过审理认定,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电玩具充电电池和充电器的产品信息的行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梁丽货款1016.9元,并依法赔偿3050.7元,同时,梁丽将所购买的7辆电动玩具车退还给被告。